不论是在职员工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都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现在我们所缴纳的五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就是为我们的退休工资作储备,缴纳的基数是影响退休工资的重要因素但同时政策也是我们需要关心的,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政策。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休人员工资调整
离休人员每月按规定的标准增加离休费。具体增加标准根据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职级和职务进行设置。例如,行政管理人员中,省级正职及以上增加1400元,省级副职增加1140元,厅局级正职增加900元,厅局级副职增加730元,县处级正职增加570元,县处级副职增加480元,乡科级及以下增加400元。专业技术人员中,教授及相当职务增加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增加54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增加400元。
二、退休人员工资调整
退休人员每月也按规定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具体增加标准同样根据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职级和职务进行设置。例如,行政管理人员中,省级及以上增加1100元,厅局级增加700元,县处级增加460元,乡科级增加350元,科员增加260元。专业技术人员中,教授及相当职务增加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增加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增加35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增加260元。工人中,高级技师和技师增加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增加260元。
三、其他调整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高龄离退休人员: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资金来源:增加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政策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的,具体调整标准根据职级和职务进行设置,并考虑了高龄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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