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方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由“签订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二)单位公房第一次房改、单位公房补足成本价提取。由“房改部门出具批复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房改部门出具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由“相关部门批文下发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一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四)拆迁安置提取。由“协议签订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五)无房租房提取。由“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前3个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次月起,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由“每人每年可提取1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可提取8000元”。
(六)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额。由“贷款额加已还利息之和”,调整为“已还贷款本息之和,满一年可提取一次”。
(七)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由直接提现调整为仅可办理对冲还贷或提前还本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面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1.最高贷款额度,由“最高60万元,不分单双职工”,调整为“在长治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最高贷款额度,由“最高60万元,不与缴存年限挂钩”,调整为“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12取整加1计算。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计算”。
3.购买二套房提取的,提取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二)调整贷款期限
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65岁”,调整为“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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