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曹亮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10xxxxxxxxx1502。他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其联系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19层。
执业理念与职务
曹亮律师秉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执业理念,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原则,恪尽职守,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他身兼多职,是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舞弊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第一届京师律所(东北区)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案件承办数量与领域
从2009年执业至今,曹亮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多件。他深耕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和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0余件。其中,刑事案约500多件,占比约60%;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占比30%多,在这些细分类型上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熟悉民事合同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件
曹亮律师在刑事经济类犯罪案件领域有着较强的专业辩护理论和实践经验,承办过众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在轰动全国的假球案中,他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被告人成功辩护获缓刑;在2012年全国数额最大的POSS机非法套现集团案中,为被告人辩护以非法经营罪获减轻处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对于辽宁地区规模庞大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团伙案件,二十六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主犯被判处十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上诉后他为主犯作出罪轻辩护,获二审法院采纳终审判决刑期减少;在电信诈骗几十人犯罪团伙案件中,该团伙冒充S国检察官以账户涉案名义进行恐吓,诱使被害人登录伪装成xxxx网的钓鱼网站,暴露个人账户信息、密码,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他多次庭审辩护,法庭采纳其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伪造货币案件中,经他与公诉人沟通,认为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即“假钞”不具备市场流通价值且未在市场上交易及扩散,应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系未遂,最终意见被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采纳,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xx集团”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于是当地影响极大的案件,所有被告人经过了漫长的羁押期间,庭审中他围绕证据与公诉人展开激烈辩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刑期在法定刑最低幅度内予以量刑;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涉及集团公司与市级分公司,历经两审终审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在涉毒案件中,他为贩卖毒品、制造毒品、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因毒品犯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所以他提出涉案情节中存在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部分被法庭采纳;在全国扫黑除恶斗争中,为涉黑、涉恶团伙案件进行辩护,犯罪团伙涉及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行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行为的确符合黑恶势力的犯罪特征,但是,少数参与者的行为并不符合,他们参与时间较短、意思联络少,甚至没有共同的犯意,因此,不能笼统的认定所有参与者都是黑恶势力团伙的成员,在定罪量刑上加重处罚。2019年至今,他代理过几起不同犯罪集团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辩护成为不涉及黑恶势力的普通刑事案件,对被告人最终刑期产生了极大影响。
民事合同纠纷案件
曹亮律师在民事领域代理过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做到最大程度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挽回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法律顾问工作
曹亮律师曾担任国有资产公司业务部法律顾问、投资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外资企业法律顾问等。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他为公司、企业保驾护航,有效把控风险,对公司内、外部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进行严格审查,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法律评估,受公司委托代为参加诉讼、仲裁等民商事活动,对公司非诉讼类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等报告,对公司破产、重组、兼并、收购、上市等公司重大法律行为及时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审查工作报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告知,为公司、企业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重要经验总结
他担任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业务部法律顾问针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其中包括四大国有银行等不良资产;担任外资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内、外部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进行严格审查,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法律评估,受公司委托代为参加诉讼、仲裁等民商事活动;在建筑工程领域,曾代理中建xx局辽宁分公司、中铁xx局集团下属公司诉讼案件,成功为公司追回欠款,助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信用卡诈骗案件案例
在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原公诉机关为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有林X、宋X、吕X,原审被告人为陈X。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X伙同宋X、吕X为陈X等多名被告人办理信用卡,使用虚假注册公司、开具工资证明、办理暂住证明、申办信用卡成功后,多次购买车辆,并将车辆反复过户手段,在沈阳、厦门等地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持他人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进行透支,给多家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林X系本案主犯,应对本案透支总额负责,先不能返还透支款,又不能交纳罚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X、吕X积极参与办理信用卡诈骗活动,起到了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但未能返还共同透支款,又未能交纳罚金,应从严惩处。陈X不但自己办理信用卡,还介绍他人,应对他人透支额度负责,其诈骗数额巨大,又不能交纳罚金,应从严处罚,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林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XX年,并处罚金XX万元,判决吕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X元,宋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X元,陈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X元。上诉人吕X辩护人曹亮律师提出原判认定的诈骗金额不准确,指控140万元,鉴定130万元,事实不清;其只收取信用卡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手续费,不应对透支总额负责;吕X虽积极参与办理信用卡诈骗活动,但是仅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没有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等意见。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林X,宋X、吕X及原审被告人陈X信用卡诈骗罪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且林X、宋X、吕X、陈X及其各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法院认为上诉人林X、宋X、吕X、原审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材料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林X系主犯,吕X、宋X、陈X系从犯。对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经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对本案各被告人申办信用卡透支情况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各上诉人参与申办信用卡的透支总额应认定为其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数额;上诉人未得到所涉信用卡全部或部分透支款的事实不影响犯罪数额的确定。原判依据被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无不当,但在量刑方面对吕X、宋X量刑畸重。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吕X、宋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X元。上述案件中,曹亮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注重证据的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出发点,在担任法律顾问时为公司企业有效把控风险,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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