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被告冯XX面临着原告XX公司的强硬诉求。原告主张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021X.5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3X500元,理由是仲裁委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形势对被告极为不利,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接受委托,为冯XX展开辩护。
鉴定结论争议化解
原告对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程序违法且伤情不符。李斌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且在审理期间申请后又放弃重新鉴定,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最终,法院认可了鉴定结论,为被告争取到了关键的证据支持。
工资标准认定取胜
关于被告冯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原告以银行流水主张被告工资为4000元每月。李斌律师则强调,原告公司百余名员工代发工资均为4000元,不符合常理,且该标准低于本地木工通常收入水平。同时,被告提交的《工伤职工受伤(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审核表》可证明XX公司给冯XX的月缴费基数为X02X元。法院最终采纳了李斌律师的观点,按每月X02X元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判定
在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上,原告主张被告出院后回到单位工作,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斌律师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参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提出肋骨多发性骨折损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出院后工作情况,法院最终调整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判决原告支付相应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XX公司支付被告冯XX停工留薪期工资XX1X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021X.5元,合计XX133.5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斌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辩护,成功为被告扭转了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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