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他擅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合规经营等多个领域,办案风格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201X年X月15日,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泽宇律师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孙XX部分损失共计XXXX3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及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干货
保险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要留意保险公司是否对重要条款进行了讲解。
证据保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索赔非常关键。
签字确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确保是本人签字,避免出现代签等情况,以防在发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只要我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保留好证据,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泽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等地,有法律问题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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