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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辉,自20XX年执业以来,深耕襄阳本地法律服务,在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案件背景
原告欧X系XX某物业公司员工,其所在公司为包括欧X在内的129名员工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XX年X月X日,欧X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而在20XX年X月XX日,欧X所在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名单,将欧X等7人替换。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欧X已不在被保险人名单内为由拒赔。欧X委托王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3万元及意外住院津贴150元。
关键证据调取
王辉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行动,调取了保单、变更申请书等关键证据。经过仔细分析,他发现事故发生于20XX年X月X日,而公司申请变更名单的时间为同年X月XX日,这表明事故发生时原保单尚未变更,欧X当然属于被保险人。
庭审辩论策略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欧X已被替换。王辉紧扣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及变更行为的法律效力,指出变更仅对变更后发生的事故产生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他以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观点。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辉的意见,认定欧X在事故发生时仍为被保险人,并依据八级伤残对应30%赔付比例及住院津贴条款,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这一判决结果清晰界定了保险合同变更的时间节点,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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