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损害当事人的财产而造成的侵权纠纷的案例非常多,也有可能这种财产损害实际上造成的侵权行为不只包括当事人的财产权,过程中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名誉权的各个方面都是有所损害的。被侵犯者在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的时候应该清楚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一、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有: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直接在判决时予以引用。
大家能够看出,财产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应该是有原告方提供相关证据的,当被告方和原告方的意见相反的时候,也是要向法庭提供能够推翻对方诉讼请求的证据,简而言之也就是谁主张谁提供证据。有的时候被侵权人控告侵权人,但是相关证据却没办法及时向法庭提供,那判决结果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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