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侵权该如何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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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保全侵权不是说对方败诉了造成的损失叫侵权,只要没有不良动机,并且具备相关条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且也并不是申请人说申请保全多少就保全多少的,法院也会去核实,在合理的范围内法院也才会同意申请的。
财产保全侵权该如何判定?

在现如今的社会,公司与公司直接存在各种买卖合同,但是有其中一方由于人或者物照成的不能按照合同来实施,在经过一系列的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可能就会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判决,当一方怕另外一方会把自己名下或者公司名下的资金转移出去,我们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了官司胜诉后对方能有能力偿还资金,那么财产保全侵权该如何判定,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财产保全侵权该如何判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对何谓保全申请错误,没有详细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此也理解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只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或全部得到支持,就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恶意财产保全为判断依据,判定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类纠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不是判断保全申请错误的唯一标准;再次,财产保全这一法律制度同时也设置了保护被申请人的相应措施,包括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并可以其他财产替换被保全的财产等。因此,财产保全并非只要是申请人败诉就必然会引起被申请人不可避免的损失。总之,以申请人是否具有过错为依据判断其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仅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能有效遏制恶意诉讼、恶意财产保全的发生。

二、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财产保全侵权该如何判定相关内容,财产保全侵权不是说对方败诉了造成的损失叫侵权,只要没有不良动机,并且具备相关条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且也并不是申请人说申请保全多少就保全多少的,法院也会去核实,在合理的范围内法院也才会同意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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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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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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