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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主要服务企业与个人客户,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累计承办相关案件数量众多。
在刘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请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刘欢作为被告刘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各被告地位角色并听取当事人意见,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抗辩刘X与原告无劳务关系,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其答辩意见,刘X免除用工主体责任。
刘欢在劳动报酬追索案件中也有出色表现。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蔡XX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刘欢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需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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