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纠纷
李超律师执业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侧重诉讼。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其中成功办理合同相关案件130余件。
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且提出“被胁迫签字”等主张。李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合伙期间账目记录,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抗辩,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原告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应对金融借贷违约
在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原告XX行诉被告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约偿还本息。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李超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情况,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庭审中,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认定及债权金额计算依据清晰陈述与举证。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解决建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作为原告实习律师参与案件,面对“主体不适格”抗辩,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稳固原告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系统梳理双方多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主张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付款日起算。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原告代理律师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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