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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平行进口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满心欢喜购车,却因地方环保政策调整无法在北京上牌,要求退款遭拒。合同里的条款像一团乱麻,“乙方自行验车上牌”“不得以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无法上牌为由解除合同”,让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困局,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冲突激烈。
理清争议核心
洪昊律师自2009年开始投身法律工作,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经验丰富。接手此案后,他迅速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车辆上北京牌照”是否构成合同根本目的、格式条款的效力以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他敏锐地意识到,虽然合同未明确写入“上北京牌”,但这是双方缔约时的共同基础与合意,这为后续的辩论奠定了关键基础。
有力证据支撑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洪昊律师提交了退车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显示被告亦曾同意协商退款,认可上牌问题。同时,他指出政策变化属“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被告作为专业经销商,对延迟开票可能导致的上牌政策风险未尽到提示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洪昊律师代表原告方的主要意见。认定“车辆上北京牌照”是双方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政策调整导致事实上不能上牌,符合合同解除情形,被告未尽到充分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不过,法院也考虑到原告要求延迟开票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且原告已实际使用车辆一段时间,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车款59万元,原告返还车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场复杂的纠纷在洪昊律师的努力下,成功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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