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妻子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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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双方在未离婚之前,需要承担相互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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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婚姻存续关系的夫妻必须要相互忠诚,而且要相互尊重。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因为感情已经破裂,所以选择离婚,但是离婚的话,如果是诉讼离婚,可能会存在一个诉讼期间的问题,很多人都想要知道。离婚诉讼期间妻子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对方未尽夫妻义务可以起诉离婚

不能。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条规定是倡导性的规定,是道德原则。《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其他法定条款,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或与他人同居的,他方可以依据其他法定条款和《婚姻法》第四条合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二、离婚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有辩论的权利。

(2)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3)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4)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7)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就有关事项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3)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达起诉状和进行答辩的权利。

(15)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在这里首先小编必须明确地告诉大家,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和丈夫之间还是需要履行对方的一些义务,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因为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消灭,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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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条规定是倡导性的规定,是道德原则。《婚姻法解释
(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其他法定条款,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或与他人同居的,他方可以依据其他法定条款和《婚姻法》第四条合并提讼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是不是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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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辩论的权利。
(2)有申请调解的权利。
(3)对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4)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7)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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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审前调解或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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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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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些子女在幼年时,他们的父母因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些子女成年后,以此为由拒不赡养老人,这也是不对的。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抚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对应的,子女也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而且,父母因客观困难而不能扶养子女时,他们在主观上并没在过错,只要条件许可,他们还是会尽抚养教育其子女的义务的。所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变不得以此为由解除。
3、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存在血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民事责任不是天然嘏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2款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父母在扶养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到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
4、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行为给子女曾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子女成年后,国为这一原因也不愿意赡养其父母。对于这些子女,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即使父母有过错,也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原因。子女应当赡养需要赡养的父母。但父母对子女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地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及父母犯虐待、遗弃子女罪的,由于父母这些重大过错,事实上已彻底割裂了子女与父母和情感联系。违背了父母子女关系人伦理要求,外国法上将为这些行为作为丧失亲权的确原因。我国法律没有亲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对这类行为,司法实践中认为足以构成父母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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