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实务里,证据常常如迷雾般让人难以捉摸,许多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实则隐藏着诸多变数。就像在一些买卖合同纠纷中,关键证据的缺失或瑕疵往往让一方陷入不利局面。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
作为上诉人XX建材公司的代理律师,陈兵兵律师接手时,面临着严峻的局面。一审中,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签订合同供货后,园林公司拖欠货款,XX公司起诉却被驳回。原因在于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是复印件,无法与证人取得有效联系,供货数量举证不足。
证据挖掘:突破困境寻转机
陈兵兵律师仔细审查一审判决,深入研究现有证据。他发现虽然两份《结算审核表》是复印件,但园林公司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了交易习惯,且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同时,律师援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内部文件,原件应由其掌控。在XX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此外,律师在庭审中敏锐地指出园林公司陈述自相矛盾,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
最终,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XX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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