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不具备企业形态的个体经营者也应纳入商主体的范围。在我国,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需要,对于活跃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有积极意义。我国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制仍很严格,而且在执法上也存在着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这种状况应当加以改变。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个人合伙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使用的是个体工商户的名义。
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创举,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起到了巨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有几千年“以农为本”的社会理念,商业发展在农村一直阻碍重重。而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将商业文明的种种观念引入农村,加速了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也从客观上开阔了广大农民的眼界,提高了农民素质。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从能力的形成上说,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商人即是传统商法中的商事主体,《民法典》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有企业、个体户和农村承包户等。其中民法总则对企业法人进行了分类,将其归为盈利性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以自主开展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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