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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能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他代理的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便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
证据梳理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对案件相关的关键证据进行了梳理。他仔细审查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材料。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深入分析,他清晰地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诉讼思路制定
陈明祥律师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决定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这一思路的确定,是基于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对案件实际情况的准确把握。他深知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表现
在庭审过程中,陈明祥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进行了有效的举证质证。他依据梳理好的证据,向法庭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尽管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但陈明祥律师的专业表现依然为原告赢得了有利的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定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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