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如何定性?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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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亦即实行过限行为,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故意,分别予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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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不止一个人,而是团伙作案,从法律角度看这也是共同犯罪。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中有主犯也有从犯,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就是共同犯罪中有一人行为超过共同意愿,那么,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如何定性?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如何定性?

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亦即实行过限行为,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故意,分别予以定罪。

共同犯罪中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实行过限”问题,实行过限在共同犯罪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我国刑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犯过限或共同犯罪的过剩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实行过限行为,一般采取的是对于过限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由实行过限的实行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综上所述,在很多经济或者暴力犯罪中,都有共同犯罪的影子。对于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部分,法院应该对实施超限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单独定罪,根据其超过的程度量刑。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从犯有自首认罪、提供新证据立功行为的,法院会酌情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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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共犯人具备的身份是平行的关系,但不同身份构成之罪的行为特征相同或相似。
这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互不包容的罪名,是想象的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国有公司委派的职员与私企职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基于身份的特殊构成,他们共同触犯了罪和职务侵占罪,由于前者是重罪,所以应以罪对共同犯罪人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结论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完全吻合。
3.各共犯人具备的身份是平行的关系,不同身份构成之罪在行为特征上完全不同,只是各共犯人的行为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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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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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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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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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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