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院拒执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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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有关法院拒执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拒执罪有的时候的表现手段是比较隐晦的,当事人也很有可能通过暗地操作,造成一种从表面上来看是因为一些客观事实才导致自己没有办法执行法院判决的这样一种结果,实际上总体来说都是以故意的心态对抗法院判决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法院拒执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有关法院拒执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主要是针对刑法当中规定的拒执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了非常详细的介绍。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够按照拒执罪论处的。而且拒执罪侵犯的对象除了当事人以外,更在某种程度上挑战了我国法律部门的权威地位,这等同于对法院的判决视若无睹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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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在要让他赔偿医药费,他拒不执行,不知道刑事附带民事拒不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被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出现: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其已不可能再创造价值来履行债务。

2、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 如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说:“案子已经审结了,我现在就欠你几个钱,你法院反正不能再重新判我刑,我不给,能怎么着!” 或声称等刑期服满出狱后再赔。也有的被告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3、被告人家属不理解、不配合。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4、统计数据显示,相当一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为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水平不高,犯罪前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犯罪后,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又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来逃避执行。

5、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往往不顾自己的赔偿能力,同意原告人的赔偿要求,案件判决后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无赔偿能力而不履行。另外,被告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犯罪所得在案发前早已被挥霍一空,或隐匿不交,家中也无其他财物可供执行。

6、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困难。由于申请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受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影响,难以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
(二)执法思想认识不到位加剧了执行难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大意义没有深刻领会,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被执行主体一般在看守所或监狱,会见手续比较麻烦,既使会见到被告人也往往徒手而归,误时费力,执法人员对此类棘手案件搁之一旁,领导多次催办,申请人多次来院要求执行,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责任。 有些执行员在思想上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认识不到位,觉得这类案件标地小,执行起来费时费力,有点得不偿失,不愿下工夫去执行。有些执行员受“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思想影响,认为既然判了刑,就不能再赔偿。还有些执行员对此类案件有畏难思想,一听说自己分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就头疼,不愿执行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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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和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角度的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和检察机关侧重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请求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一般民事案件,作为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等强制保护措施,而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在公安、检察阶段不能提出保全措施,只有到了诉讼阶段才能提起,由于我国《刑诉法》对该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二、对策

1、在审理中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诉讼中,法院可以依原告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或按照法律规定先予执行,以防止被告人及其亲属转移财产,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保障。

2、加大调解的力度。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积极进行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使被告人及亲属自觉履行义务。

3、将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积极与否、是否自动履行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态度积极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转移财产的从重处罚。

4、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积极与被执行人服刑监所联系,掌握其心理动态和财产状况,利用被执行人改造后的认罪悔改心理,让其配合执行。对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又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减刑假释。

5、加大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规避、抗拒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查明的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按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6、加强司法机关协调工作。作为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超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及时追缴,对属于被告人的家庭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或扣押。作为被害人亦应及时提供被告人的财物线索,以便及时查封保全,诉讼过程中,在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一方面做好民事赔偿调解工作,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赔偿,另一方面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一定措施,为以后的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如发现被告人及其家属有可能转移和隐匿被告人的财产时,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法院也可依法主动进行。为保证案件审结后执行问题及解决被害人的经济困难,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诉讼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也可裁定先行给付。如被害人急需医疗费,可裁定被告人先行给付,以解决被害人的困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应当注意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数量,应以足够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为限,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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