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但之后几个被告互相推诿赔偿事宜。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定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被告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般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拖欠工资维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面对劳动纠纷时,法律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无论遇到工伤赔偿还是工资拖欠问题,都不要慌张,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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