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丁婷律师代理。丁婷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她曾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是公务员转律师。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称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开庭时,原告提交了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丁婷律师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她指出,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二: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还是丁婷律师代理的案子。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他们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一是指出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是指出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前后主张相互矛盾;三是强调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破产债权申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一定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否则可能不符合法定程序。
2.合伙财产分割: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不能径直主张分割财产。
3.证据举证:在诉讼中,要完成举证责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能看到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重要性。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丁婷律师,执业12年,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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