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他擅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合规经营等多个领域,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执业期间成功处理多起复杂案件。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了部分费用。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一审中,保险公司称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泽宇律师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干货
1.保险告知义务很重要: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要留意保险公司是否对重要条款进行了解释。
2.保留证据:在交通事故中,要注意保留好各种证据,如医疗票据、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这些证据对于确定赔偿数额非常关键。
3.签字要谨慎: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确认是本人签字。如果不是本人签字,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保留好证据是多么重要。遇到问题不要慌张,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泽宇律师执业多年,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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