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侵占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6
浏览10w+
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23人
专家导读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ArticleTitle}

明目张胆的将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的,侵占者心目当中对这一点肯定是心知肚明的,只不过在表面上仍然厚着脸皮始终都不承认,其实这种做法在遭到社会大多数人谴责的同时也已经涉嫌构成了侵占罪。我国有关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是非常详细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来认识一下。

有关侵占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内容?

一、侵占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如下:

(一)主体要件不同。

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二)危害行为不同。

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三)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后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

三、侵占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怎么算?

犯罪的起点数额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1、 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

2、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本人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3、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①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②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关于侵占罪大家一定要将其和职务侵占罪区分开来,因为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可以是任何一个成年的公民,生活当中有些人可能因为一时的粗心大意将自己的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遗忘到了自己用餐的地方,如果对别人的遗忘物拒不归还的话,也是会构成侵占罪的。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2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6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有关侵占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内容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6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0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4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5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1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5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3****31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6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8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3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6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6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1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7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6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南京134****887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88****674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81****405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职务侵占罪的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叔叔犯了职务侵占罪了,对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了,影响也很大,不仅是心理上的,那职务行为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只有“职务行为”才是法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如何确定职务行为呢?一般说来,职务行为是与法人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凡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和法人的章程、条例中明确设定的应当由机关法人行使的职权、以及为了实现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和维护法人自身管理及社会活动需要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
  对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在相关的《国家赔偿法》著作中均有具体的表述,一般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即除了具有民事行为特征的行为以外的所有公法行为,均属职务行为。
  在民法理论上,对职务行为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包括法人主观说和法人工作人员主观说。法人主观说是以法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应以法人所指示办理的事件来决定。法人的工作人员主观说,是以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主观愿望为标准,执行职务原则上应依法人指示办理的事件所决定,但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是为法人的利益而为之的时候,亦应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客观说,即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法人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就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这两种标准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假公济私”行为的认定上。
  例如,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作审查时,故意扣押、殴打没有犯罪嫌疑而与他有个人矛盾的公民,所造成的伤害,如按客观说构成职务侵权,如按主观说则不构成职务侵权。现在,民法学界认为客观说为通说。客观说与主观说相比,虽然会造成法人可能会为假公济私的人承担责任,但多数人认为,通过追偿权的设定和行使,可以解决这个漏洞。
  下面具体分析这些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超越职责行为、擅自委托行为、违反禁止行为、借用机会行为。
  
(一)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超越职权,还必须看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否应当明知为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如果即使在实质上构成越权,但依照法律规定,相对人有理由认为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行为,法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可构成违法的侵权行为。
  
(二)关于擅自委托的行为和违反禁止的行为,一般说来是法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但也有例外,如,货运公司的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委托货主的押运员驾驶,造成他人损害,虽然司机的行为是应当禁止的,但司机违反职业要求和命令的行为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已经不是决定性的了,货运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
  
(三)关于借用机会的行为,在实践中的例外情形更多,例如某单位的司机利用职务之便上班时送小孩上学,在送完小孩上学之后,为了赶时间,因绕道回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单位仍应承担责任。有的学者提出,工作人员以执行职务为方便条件,为了实现个人目的的行为,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私利,但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也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一般说来,职务行为是与法人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凡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和法人的章程、条例中明确设定的应当由机关法人行使的职权、以及为了实现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和维护法人自身管理及社会活动需要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2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内容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江苏省职务侵占罪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一个好哥们,他在外地工作,在单位的旁边租了一个房子,那里面有一个公园,他总是在公园哪里停车,侵占公共区域上诉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被 上 诉 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96809250616(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一、
二、
三、四停止阻拦上诉人使用海口市国用(2006)第0074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五、
六、
七、八在五日内拆除其各自修建在上诉人土地上的围墙及建筑物,判令被上诉人
五、
六、七清除其在上诉人土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并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九、十在五日内迁走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0座祖先坟墓;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5.判令被上诉人十
一、十
二、及十三在五日内将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座祖先坟墓迁走,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2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侵占犯罪的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 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的犯罪,通称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侵犯财产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已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主体。 2.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毕竟侵犯财产罪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是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才能引起侵犯财产犯罪行为的发生。 3.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通常是各种各样具体的财物,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又有动产、不动产,以及能源、票证等等。 4.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类型包括: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2、《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有关侵占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内容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