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侵占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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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有关侵占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内容

明目张胆的将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的,侵占者心目当中对这一点肯定是心知肚明的,只不过在表面上仍然厚着脸皮始终都不承认,其实这种做法在遭到社会大多数人谴责的同时也已经涉嫌构成了侵占罪。我国有关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是非常详细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来认识一下。

有关侵占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内容?

一、侵占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如下:

(一)主体要件不同。

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二)危害行为不同。

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三)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后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

三、侵占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怎么算?

犯罪的起点数额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1、 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

2、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本人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3、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①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②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关于侵占罪大家一定要将其和职务侵占罪区分开来,因为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可以是任何一个成年的公民,生活当中有些人可能因为一时的粗心大意将自己的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遗忘到了自己用餐的地方,如果对别人的遗忘物拒不归还的话,也是会构成侵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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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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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工作的需要,我想了解一下关于2017年职务侵占罪最新解释内容有哪些?是否有什么规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目前我国的职务侵占罪最新解释内容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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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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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2、《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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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大学期间成立了一个公司但由于她要出国进修于是把公司交给她的叔叔打理,但当他回国之后发现公司的一切事物都变了,公司已经变成了他叔叔的,现在想问一下职务侵占无罪辩护词大概都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起因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社会危害性,再加上被告生活压力大,一时没有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误入歧途。但被告人在犯罪前人一向表现良好,是单位为数不多的几个老员工之一,尽职尽责,先前并无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都平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到归案前,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也多次找单位表示愿意归还所占物业费,无奈在还钱的沟通过程中不顺畅,被告也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还钱不够积极,其在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完全是主观上的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请求法院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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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犯了职务侵占罪了,对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了,影响也很大,不仅是心理上的,那职务行为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只有“职务行为”才是法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如何确定职务行为呢?一般说来,职务行为是与法人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凡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和法人的章程、条例中明确设定的应当由机关法人行使的职权、以及为了实现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和维护法人自身管理及社会活动需要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
  对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在相关的《国家赔偿法》著作中均有具体的表述,一般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即除了具有民事行为特征的行为以外的所有公法行为,均属职务行为。
  在民法理论上,对职务行为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包括法人主观说和法人工作人员主观说。法人主观说是以法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应以法人所指示办理的事件来决定。法人的工作人员主观说,是以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主观愿望为标准,执行职务原则上应依法人指示办理的事件所决定,但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是为法人的利益而为之的时候,亦应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客观说,即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法人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就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这两种标准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假公济私”行为的认定上。
  例如,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作审查时,故意扣押、殴打没有犯罪嫌疑而与他有个人矛盾的公民,所造成的伤害,如按客观说构成职务侵权,如按主观说则不构成职务侵权。现在,民法学界认为客观说为通说。客观说与主观说相比,虽然会造成法人可能会为假公济私的人承担责任,但多数人认为,通过追偿权的设定和行使,可以解决这个漏洞。
  下面具体分析这些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超越职责行为、擅自委托行为、违反禁止行为、借用机会行为。
  
(一)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超越职权,还必须看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否应当明知为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如果即使在实质上构成越权,但依照法律规定,相对人有理由认为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行为,法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可构成违法的侵权行为。
  
(二)关于擅自委托的行为和违反禁止的行为,一般说来是法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但也有例外,如,货运公司的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委托货主的押运员驾驶,造成他人损害,虽然司机的行为是应当禁止的,但司机违反职业要求和命令的行为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已经不是决定性的了,货运公司对上述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
  
(三)关于借用机会的行为,在实践中的例外情形更多,例如某单位的司机利用职务之便上班时送小孩上学,在送完小孩上学之后,为了赶时间,因绕道回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单位仍应承担责任。有的学者提出,工作人员以执行职务为方便条件,为了实现个人目的的行为,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私利,但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也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一般说来,职务行为是与法人的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凡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和法人的章程、条例中明确设定的应当由机关法人行使的职权、以及为了实现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和维护法人自身管理及社会活动需要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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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公司领导开会说我的上司侵占了公司财物,要求我举证。请问侵占罪举证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有满足以下情况: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综上所述,侵占罪举证即包括上述内容,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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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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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江苏省职务侵占罪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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