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律师执业生涯,主要服务企业与个人客户,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起诉被告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原告称与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俞雯律师仔细分析案情,依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证明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且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章XX成功免于承担责任。
化解房屋买卖纠纷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并支付违约金等。俞雯律师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
在审理过程中,俞雯律师积极与原告沟通,分析双方的利益诉求。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最终被告免于高额索赔,成功促成和解。
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庭审中,俞雯律师围绕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以及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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