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这个词,可以说是比较专业的词语了,其实说白了就是双方订立合同的关系。要约一旦成立就是有一定的法律的约束力的,所以无论是受要约人还是要约人,都是需要遵守要约的规定的。有时候会遇到特殊情况,希望撤销要约。那么要约可以撤回吗
一、要约失效原因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要约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吗?答案是不可以,这个大概就是为什么合同和要约不同的原因之一吧。要约是两个人的事情,要约一旦成立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要约人想要撤销要约,但是或许受要约人为这个要约准备了很多东西。如果撤销了,那不是对于受要约人非常的不公平,所以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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