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要约是很普遍的民事行为,一方想签订买卖合同,可以向卖方发出要约,将条件讲清楚。如果卖方同意签署合同,要约生效,下面双方会就合同细节做进一步的商讨。作为要约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有权利。那么,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要约人享有撤销权。要约人的撤销权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这种权利的行使很容易给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害,故法律必须对这种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即作出了这种限制。惟须注意的是,要约的法律效力应限定于要约生效的框架之下,故要约的撤回不能归属于要约的法律效力之列。
二、要约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1、形式拘束力。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理上也称其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以要约可以撤销为原则,例外地对撤销作一些限制,明文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虽然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但要约不可撤销的例外规定已经使要约在很大程度上实质具备了形式拘束力。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实质上是要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强制要约义务。
要约人的第二个义务是强制要约义务。强制要约义务发生在证券法中,指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制度。
强制要约制度是法律根据衡平原则,为收购人设置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目标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其目的在于避免当收购者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股而成为控股股东时,出现歧视非控股股东的现象。
综上所述,在要约关系中,要约人是发出邀请的一方,其必须保证要约内容合法完整,并且是自己的意思表示。当然,要约人享有撤销要约的权利,如果要约发出后,发现内容存在重大漏铜的,其可以及时撤销,以免给今后签署合同带来麻烦。当然,撤销要在对方承诺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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