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颁发以来意味着我国应步入了民法典的时代,由于此部法律是五年才最新颁发的,实行期限才半年,故而不少民事主体不知道《民法典》51条是如何规定的,从立法角度上看,此项法条规定,主要是关于死亡宣告的规定。
一、《民法典》51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二、解读
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一样,人亡——继承开始;家破——婚姻关系消灭。
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婚姻关系因撤销的溯及效力而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关于但书的规定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没有说明具体提交书面说明的时间。另外,就再婚而言,应当以被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前完成,否则可能构成重婚。至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时间,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前,自无问题;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后宣告死亡撤销之前,提交该声明,亦可;但如果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后,再提交书面声明的,能否发生阻却原婚姻关系效力的恢复,从立法目的看,应当允许。但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需要必须要有一个时间限制,为了最大可能实现立法目的,宜做如下规定,“但其配偶已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再婚或自知悉或应当知悉死亡宣告可被撤销之日起毫不迟延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此外,给大家介绍下德国比较法上关于被宣告死亡者被撤销后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规定:
第一,死亡宣告并不当然导致婚姻关系消灭,但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有权另结新婚(不构成重婚);
第二,若新婚双方均为善意(即在新婚缔结时不知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前婚因新婚的缔结而终止;
第三,若新婚双方均为恶意(即在新婚缔结时知悉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构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响,被宣告死亡者得主张废止新婚;第四,新婚缔结后,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若前婚配偶缔结新婚时为善意,则无论新婚他方善意与否,前婚配偶都可主张废止新婚,理由似乎是“重大的动机错误”。
结合第51条规定,因未区分善意恶意,恐有两点难以解释:
第一,在被宣告死亡者配偶为恶意时,通过缔结新婚组织溯及力的发生,实际上是容许而已配偶利用宣告死亡制度规避离婚制度,此等婚姻解除手段,将陷被宣告人于不利,因其为婚姻解除、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意志均被无视,而恶意的配偶则获得与善意同等程度的保护。
第二,婚姻行为若区分善意恶意,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的效力较容易认定,因无论如何,被宣告之人缔结新婚必为恶意,故其新婚构成重婚,不受保护,死亡宣告撤销后,前婚复活,顺理成章。
二、《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在总则中有关自然人、法人等的规定,是对权利主体的规定;有关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客体、权利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的规定;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期限的限制。民法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就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而分则体系将以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为主线展开,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民法典》充分彰显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从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民法典》“自然人”一章的许多条文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等;为了强化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此外,还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
一般认为,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生效,若白宣告人在不定期限之内,又重新出现,若此时另一方民事主体,依旧没有雨他人建立婚姻关系,那么,此时会自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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