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5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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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51条规定,职工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丧假。

《劳动合同法》5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5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集体合同生效的具体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生效日期自第十六日起计算;在十五日内经审核登记,劳动行政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代表的,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

凡未履行其法定报送程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三、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3、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

4、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51条规定的内容一般的民营企业当中是很少会发生的,因为其中提到的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大多数都是在那些国有企业当中,集体合同是由工会组织代替全体职工跟用人单位针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休假的这些进行协商以后签订的,民营企业当中不存在着工会,因此所谓的集体合同也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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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为被告。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告。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中工作年限的计算在发生这些用人主体变动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是现实中,非劳动者本身的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这一特殊情况也许会被某些恶意用人单位所利用,而重新计算劳动者在新的用人单位中的工作年限,新用人单位的这种“工作年限清零”的做法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在释义及疑难问题详解《工伤保险条例解与实务(上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年版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原用人单位中工作年限即将满年或者距离退休不足年的劳动者,剥夺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如果在发生上述用人主体变动的情形中,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非劳动者本身的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如果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无需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到关联企业工作也属于这种情况。这样的规定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实现了《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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