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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等纠纷。其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以诉讼为主。
在刘X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张XX起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要求确认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刘欢作为被告刘X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各被告地位和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抗辩刘X与原告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由他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的答辩意见,判定刘X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成功为刘X免除了责任。
原告蔡XX起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刘欢作为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刘欢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成功为蔡XX讨回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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