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魏宪合自2010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等地的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
在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某购买终身寿险后因疾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解决建工合同纠纷
魏宪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上也颇有建树。在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且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
魏宪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证据反驳。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二审法院组织质证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方面,魏宪合同样表现出色。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拒付待遇。
魏宪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原告已足额缴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案件受理费由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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