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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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具体步骤: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4、当初交付当事人;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渔政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渔业行政法规的是为了推动渔业产业的发展和维护渔业从业者的权益。渔业生产活动范围较大,地点较为偏远以及渔业从业者的法律意识不强,为对渔业行业的整顿和渔业行政法规的实施提出了必然的要求。那么渔政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渔政形成处罚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下面律图的小编就给大家进行详细全面的解答。

渔政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一、迫切需要制定现场处罚程序的两大原因:

1.渔业从业人员素质低,执法环境差,多年来各种海洋渔业违法案件的发生率居高不下,频繁报批的一般程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执罚工作。从辽宁省海洋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近海捕捞业的从业人员分析,大多只有初中甚至是小学学历,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又受利益驱动,渔业违法案件发生率逐年走高。以葫芦岛为例,2004年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37起,2005年发生313起,其中244起是一般程序的处罚。2006年上半年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86起,全部为一般程序,平均每天发生1.02起之多。违法案件频繁发生,且法定的处罚金额多数都超过一千元,而现行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文书复杂、手续繁琐,需要频繁报批,显然不适合现在的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2.海洋渔业生产地点分散,违法案件发生现场多数地处偏远,水陆交通不便,处罚后难以执行。葫芦岛在2006年上半年发生的186起案件,都是发生在海上或渔港等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葫芦岛市有258公里海岸线,距离市渔港监督处最远的违法案件发生地是绥中县止锚湾渔港,往返车程200余公里,为了降低行政成本,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该处的立案和处理决定的审批过程都是通过电话的方式来进行的。而且,在这186起案件中有185起是在现场处罚渔船和船员的,因为渔船和船员的流动性都很大,如果现场查获的案件不及时处理,事后就很难继续执行。同时,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也有一定困难,因此绝大多数的处罚都是在现场收缴的。从渔业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通的农业处罚程序和文书内容不仅过分繁琐,同时也不符合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现场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

1.《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对“在偏远、水陆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新颁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四十条规定“在偏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罚意见进行审查”,而且“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这些法律规定已经为渔业执法工作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

2.海洋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基本上都是针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安全生产设定的,对法律禁止行为规定的构成要件都明确、严谨,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大多数案件都不需要专业技术检验或鉴定的步骤,取证容易,认定违法事实简捷、准确,是执行现场处罚程序的有利条件。

3.行政处罚的立案和处理决定的报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快速便捷的通讯是现场处罚一纸化的有力支持,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这三道处罚决定前的必要程序可以在现场短时完成,调查程序也可以与处罚决定等事项简化在同一张纸上。既降低行政成本又可兼顾一般程序的必要步骤。

三、适用现场处罚程序的案件需要具备的条件:

1.违法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适用现场处罚程序。反之,那些情节复杂,影响重大,或是需要多方面、长时间调查取证方能认定违法事实的案件则不适用现场处罚程序。

2.处罚种类及罚款额度符合一定条件,兼顾当事人权益和渔业执法的实际需要。只有对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如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时,才可以使用现场处罚程序。对于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需要进行听证程序的重大处罚案件(吊销许可证及资质证书或罚款过万元的案件)则应使用普通的一般程序。

四、现场处罚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程序及文书设计。

现场处罚需兼顾合法、合理、简便三项原则:首先要符合《处罚法》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法律规定,同时要保障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项法定权利有足够的实施空间;其次,程序设定要合理可行;再其次,处罚文书的设计要简便易行,可以在现场完成。

在文书设计上,考虑到案件发生地区执法的不便条件和现场执罚的实际需要,对原有的一般程序文书做了一些改动。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栏被设为两部分:上半部分是“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考虑到“违法嫌疑人”可能会是自然人或法人,分别设为“名称”和“地址”两栏,而不是“姓名”和“住址”;下半部分是嫌疑人或法定责任人基本情况栏,因为必定是自然人,分别设定为“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另外,该表比照原表增加了“案由”和“报批备注”两栏。

该表在立案审批时,受案人应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负责人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立案,请示内容应登记。

2.《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不可或缺。笔录是现场处罚文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仅是最有力的证据,同时笔录的制作可以体现出对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保障。为方便渔业执法人员在水上或室外笔录,该笔录参照辽宁省渔监局的现场检查确认书格式,设计成半格式化,在确认嫌疑人的违法事实的同时,也依据《处罚法》的规定,在笔录内容中表明了执法人员的人数、身份(示证)等事项,并已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

该笔录在使用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在打√事项上按手印。

3.《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因为使用该程序的处罚案件均需现场下达处罚决定书,所以普通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在该程序中已被删除。

为现场制作执法文书需要,《案件处理意见书》与《处罚决定书》中的调查经过、结论等内容被整合,统一编排在《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之中。此外,该《处罚决定书》还设定了“缴款方式”、“当事人签收”和“报批备注”栏。

下达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将现场调查的经过和结论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汇报,由负责人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同时对报批审查的过程要依法登记,记录在案,做好备案工作。

考虑到渔业行业生产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和具体条件的局限性,渔业行政处罚一般按照提交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到现场讯问违法嫌疑人并进行笔录以及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顺序来实施。最后提醒渔业行业从业者提高相关法律意识,及时了解行政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以免造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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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1、现场查获、调查取证、填写现场笔录。2、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3、向被妨罚人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处罚人签收。4、执行处罚决定。5、事后进行登记,绪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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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是打渔的,我想了解一下渔业行政处罚立案程序有什么,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实施渔业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渔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和渔业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案件。
  渔业执法人员,是指从事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人员。
  第四条 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手续完备。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依法管辖本监督管理范围内和上级主管机构授权、委托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
  主管机构授权、委托的单位,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渔业行政处罚权。授权、委托应办理书面手续,并向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水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第七条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上级主管机构管辖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机构办理。
  第八条 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其他不属主管机构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移送案件应当从查获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检查与取证
  第九条 渔业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不着制服的,应佩带标志。
  第十条 渔业执法人员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各种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列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一条 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填写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查获时间、地点;
  
(二)行为人及渔船基本情况;
  
(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四)其它有关情况。
  现场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如实记录,并经当事人核定(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渔业执法人员在笔录上予以注明。现场笔录应当有在场检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并记载时间。
  第十二条 渔业执法人员有权调查当事人和知情人,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被调查人拒绝回答或提供材料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第十三条 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应当提请专门机关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我表哥是打鱼的,属于渔业,他前几天受到了行政处罚,我帮他问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
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
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
2、4
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
8、3
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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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包括哪些?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包括当地的渔政部门、授权管理的渔业管理机构等,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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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有个朋友在渔业公司上班打来电话问问关于渔政行政处罚流程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求帮助
[律师回复] 为正确及时实施渔业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依法实施渔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和渔业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案件。
  渔业执法人员,是指从事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人员。
 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手续完备。
第二章 管辖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依法管辖本监督管理范围内和上级主管机构授权、委托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
  主管机构授权、委托的单位,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渔业行政处罚权。授权、委托应办理书面手续,并向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水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上级主管机构管辖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机构办理。
 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其他不属主管机构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移送案件应当从查获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检查与取证
 渔业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不着制服的,应佩带标志。
 渔业执法人员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各种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列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填写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查获时间、地点;
  
(二)行为人及渔船基本情况;
  
(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四)其它有关情况。
  现场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如实记录,并经当事人核定(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渔业执法人员在笔录上予以注明。现场笔录应当有在场检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并记载时间。
 渔业执法人员有权调查当事人和知情人,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并根据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被调查人拒绝回答或提供材料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查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应当提请专门机关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四章 处理与执行
 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渔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主管机构的管辖权限。
 渔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立案程序两种。
  
一、凡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现场可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应当做到:
  
(一)现场查获、调查取证、填写现场笔录;
  
(二)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向被处罚人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处罚人签收;
  
(四)执行处罚决定;
  
(五)事后进行登记,结案归档。
  
二、凡现场难以作出处罚决定的,或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他部门移送以及举报的,适用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应当做到:
  
(一)办理立案登记;
  
(二)调查取证;
  
(三)确定违法事实和行为性质,提出处理报告;
  
(四)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五)送达、执行;
  
(六)结案、归档。
  立案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处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和案件的来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造成的损失或后果;
  
(五)接受查处态度;
  
(六)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七)处理意见。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罚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处罚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他人到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送交被处罚人的,可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邮寄送达。
  被处罚人已向主管机构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
 执行处罚决定,应当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一)处以罚款、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等财物的,应当开具罚没收据;作变价处理的,应开具变价处理单据。禁止使用的渔具,不得变价处理。
  
(二)处以罚没处罚,当场不能执行而扣押其有关渔业证件(船舶证书、职务船员证书回港处理)或渔具等生产工具的,应当出具暂扣单据。需进港听候处理的违规渔船,其停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扣押的渔业证件、渔具,扣押期限为三十天。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将扣押的渔具变价抵缴,扣押的渔业证件可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被处罚人依法向上级主管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扣押的渔业证件、渔具等,待上述机构作出决定或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再行处理。
 对违法设置的渔具,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没收渔具应当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对禁止使用的渔具,须作销毁或改作他用处理的,由保管人员开列清单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处理清单应存档。
 涉外案件查获后,应尽快报告上级主管机构和当地外事部门,结案后应书面报上级主管机构。
第五章 归档
 经立案程序处理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立卷。
  案卷按下列顺序装订:卷宗封面、目录、现场笔录、证据材料、处理报告、审批文件、处罚决定书、罚没等各种单据材料、卷宗封底。
 以一般程序处理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可以简化,但现场笔录、处罚决定书、罚没单据等材料必须俱全,以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附备查目录。
 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它部门移送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向原单位通报。
 案卷保存期限:立案程序处理的案件,案卷保存期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为五年、十年、永久;一船程序处理的案件,案卷保存期为一年至三年。过期的案卷,由保管人员列出目录注明标题和页数,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两人监销。目录由承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存档。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中现场笔录、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行政处罚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一、简易程序(又叫现场处罚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登记立案。劳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说回避。 (三)处理。调查终结,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应当说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印章。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处罚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个中间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为子程序运行。一般插入在审理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之前。 其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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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有哪些程序
1、立案。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2、调查取证。3、核审。4、告知。5、听证。6、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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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之前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罚执行的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执行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执行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执行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的时候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二)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般警察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传唤的方式可以带回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留置二十四小时处理,经上级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这是留置,不属于处罚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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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自己开了一家煤矿公司,由于公司的换为保护不过关,被行政处罚了,煤矿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
  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ooo0元以上罚款的)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听证会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按期举行听证;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六)听证会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载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都应按有关程序公开举行。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举行申辩和质证。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后,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以外,被罚款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任何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 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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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的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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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一、简易程序(又叫现场处罚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登记立案。劳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说回避。 (三)处理。调查终结,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应当说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印章。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处罚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个中间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为子程序运行。一般插入在审理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之前。 其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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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文书模板是怎样的
内容包括:个人和单位的姓名性别年龄电话住址、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及内容、告知事项、执法人员具体情况、当事人签收、是否当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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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个同事由于出差的时候开车超速,现在被交警部门进行警告,行政处罚警告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
  
一、简易程序
  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初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
  (一)立案:行政主题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
  (二)调查取证:
1、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拟定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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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亲戚在回家的途中被人寻衅滋事,当时报警,人被拉走了,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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