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中,只有符合条件的要约才能达到法定效果。那么,要约的基本要件有哪些呢?只要具备了这些要件,要约就能生效,就会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要约人想解除这种约束力,则可以选择撤销要约,但要注意的是,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那何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明。
一、要约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要约,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指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要约作具体分析,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
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的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能为外界所确定。要约还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是指特定的相对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标价陈列由消费者自取的商品(现物要约)等,都是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没有相对人,也就没有受领要约的人,要约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要约还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一个重要区别。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要约以追求合同的成立为直接目的,要约是为了唤起承诺,并接受承诺的约束。要约在获承诺后,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进入债的锁链。若一项提议没有这样的法律效果,那么这项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可能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的内容是以条款表现出来的,要约中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哪些是必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来确定,不可一概而论。标的条款是所有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但只有标的尚不能构成合意,还需要设定其他条款。比如,买卖合同除标的条款外,还应有数量、价金条款。如果没有对数量、价金的具体约定,而有确定数量、价金的方法,合同也可以成立。如果有合理补救的基础和机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以暂付阙如。
二、何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只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该法第四百七十六条接着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在实践中,要约确实给要约人带来不少交易机会,但要约人也要规范自己的要约行为,不能滥用权利,毕竟要约是有约束力的,受要约人的权利也会得到保护。而当事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如果需要进行撤回的话,则也要注意撤回的时间,否则要约就会生效,那么就只能硬着头皮来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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