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察法留置地点是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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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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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委的设置是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县一级以下如乡、镇、街道没有监察委,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县级以下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留置。第二种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开辟成留置专区。
关于监察法留置地点是哪里

一、关于监察法留置地点是哪里

监察法草案有规定,即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实际中,是监委相关专案组掌握相关证据,并判定有以上几种具体情形之一后,提出工作意见,最后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留置措施。执行留置措施,有两方面力量,一是监委的调查人员,一是公安人员。主要是利用公安执法的能力和权力采取留置措施,确保依法留置。

关于留置执行的场所,从浙江实践看,一种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审查使用的“两规”场所,现在继续作为留置场所使用,管理主体是监委的案件管理室,并借助各方力量。比如,省一级留置场所借助力量,市县一级留置场所借助公安力量。

监委的设置是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县一级以下如乡、镇、街道没有监察委,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县级以下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留置。

第二种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开辟成留置专区。留置专区的管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它的性质是留置性质,而不是司法强制措施的性质。由看守所改造的留置专区,实际上是公安管,但调查人员是监委人员,监委的案管室也参与管理。

因此,执行留置措施是两个方面的力量执行,主要是确保依法留置,同时利用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和执法能力。

二、重视留置权益保障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我们会告知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相关权利,包括他有什么问题需要说明、有什么要求,都会跟他说清楚。

留置开始后,会将被调查人安置在一个相对舒适的区域,或者是一个专门的设施内。被留置期间,他们的日常生活需求会得到保障,一些特殊需要,比如定期服药、进行必要的简单医疗检查等,也基本得到保障。

三、留置24小时全程监控

在浙江,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也就是“全程留痕”,谈有关问题要录音、录像,这比以前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要求更高。

所以,根据以上全文我们可以清楚的对监察法留置地点是哪里有一个清晰直观的了解,留置措施是在当前形势下运用合理的法律思维而制定的一种较为妥当的方式,也是最直接有效的调查手段,执法人员一定要运用合理,避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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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察委留置后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监察委留置后如何处理
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的,应该通知被留置人的家属,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批准。省级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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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留置担保?留置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留置担保?留置有哪些特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接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留置具有以下特点: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2.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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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留置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和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有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人和留置权人的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留置人和留置权人的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人和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人也就是指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留置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这两种占有权先后相继,其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的基础是留置权,后者产生的基础是原合同。占有虽然持续不断,但占有权却因留置权的发生而于其发生之时产生了性质的变化。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持续的,它使留置权人得以保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至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权实现。在此期间内,留置权不得被剥夺,既可对抗债务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对抗该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多为双务合同,因而留置权所的主债权,是负有交付留置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这一被担保的债权,应是债权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债权的利息。这一利息作为被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在合同履行期以内的利息和履行迟延的利息;有的主债权约定在履行期内不承担利息义务的,则只担保迟延履行的利息。
(3)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为违反合同行为,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亦为担保范围。有约定违约金的,依约定计算;未约定违约金的,依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计算。
(4)损害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和因留置物隐有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对留置物进行保管,应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该保管费用应为担保的范围。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进行一系列的行为,需要支出费用,该费用应从留置物的变价款中支出,因此,这项费用亦为担保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变价申请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用及一切必须的费用。
4、留置物变价权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该变价权,并不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而是产生于留置权实现之时,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这一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留置权没有包括变价权在内,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发生,其优先受偿权就没有发生的基础,留置权的担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终体现出来。
5、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根本手段。如果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为留置权的基本方法,虽然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留置权人虽可继续留置,但却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权,因而没有起到有效的担保作用。在变卖的基础上,确认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可以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实现。
留置人的权利也就是留置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应当负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妥善保管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电、洪水)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未经被留置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构成对应负义务的违反。对留置物造成损害时,留置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应将留置物返还于被留置人。这种返还义务更准确地说,应是人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因为留置权一经消灭,留置权人即为债务人,应负给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否则,即为非法占有,应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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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不可以,留置是属于监察措施,而且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一般是采取《监察法》来进行办理,任何人都是不能会见的;而且被留置的当事人一般是涉嫌犯了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相关严重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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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人怎么实现留置权
债权人依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后,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权该如何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依照本条的规定,留置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采取哪种方法实现留置权,
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1、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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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是否可以随意的处置留置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留置权人是否可以随意的处置留置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留置权人能否随意的处置留置物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留置财产。
(4)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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