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话题。现代婚姻已经由原来只强调繁殖和生存转变为对自我实现和个人成长的更高层次的追求。现代的婚姻是平等的,当某一方遭遇不平等的待遇时,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批复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选择,那么撤销婚姻登记批复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律图小编将进行具体阐述。
一、撤销婚姻登记批复的具体流程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三、撤销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所需要件: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民法典》(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上方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是平等的,在追求婚姻自由的同时,每个人都有维护个人在婚姻中正当权利的自由。因此,小编希望大家能够在遇到类似撤销婚姻登记批复的问题时,学会求助于法律渠道,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体系是十分健全而庞大的,希望大家能够更好的生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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