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人员承担着依法征税的重要职责。然而,有些税务人员却为了一己私利,做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税收征管的正常秩序。那在法律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怎么定罪量刑的呢?下面咱们就来详细说说。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并且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比如,税务人员张某为了照顾朋友的企业,故意对该企业的应纳税款不征或者少征,这就可能构成此罪。
二、“重大损失”的判定标准
要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必须达到“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这一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三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例如,税务人员李某徇私舞弊少征某企业税款8万元,但他同时收受了该企业的贿赂,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三、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四、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定罪量刑,除了考虑损失金额外,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犯罪动机、是否主动挽回损失等。如果税务人员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补缴少征的税款,减少国家税收损失,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多次实施不征、少征税款行为,量刑可能会更重。
当税务人员被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后,后续可能会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如何执行刑罚、是否会影响其个人的其他权益、企业因少征税款可能面临怎样的税务处理等。这些问题处理起来较为复杂,一不小心就可能引发新的纠纷。这时候不妨到律图网咨询本地律师,律图网汇聚了众多专业的律师,他们都具备合法的执业资质,服务边界清晰,责任明确。律师们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为你详细解答后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让你在处理这些棘手问题时少走弯路,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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