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经济能力越来越强,相应地,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财产划分也日益清晰,因此,夫妻的婚前个人债务就不能与婚后共同债务一概而论了,需要明确其清偿责任。那么,谁来清偿婚前个人的债务,或者说,婚前个人债务由谁清偿呢?下面将做一个具体的论述。
一、谁来清偿婚前个人的债务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1、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有义务就该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无异议,但关于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
二、婚前个人债务由谁清偿
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有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谁来清偿婚前个人的债务”以及“婚前个人债务由谁清偿”的相关知识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离婚时,一些当事人常通过伪造证据证明个人债务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来推卸还款责任,也有伪造共同债务以加重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行为。若是您遇到了这样的困扰,又不知道该怎么处理,那么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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