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侵犯肖像权,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只要未经过本人的允许使用了自己的照片或者视频就是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权,其实,针对大多数的普遍行为,这种理解是没有错的,但是法律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统一,针对某些问题,即使不经过本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权也不算是侵权,那么,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几种形式都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以上就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几种形式,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相关法律常识的了解和学习。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建议不要鲁莽行事,结合以上资料的讲述进行一下辨别,如果确实侵犯了个人的肖像权,可以聘请律师介入处理,进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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