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新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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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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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上海生育保险缴费不满一年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为2892元。2、上海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的:1、上海生育医疗费报销,2、上海生育津贴报销标准: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是什么?

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以来,国家对妇女保障和发展一直投以重要关注度。与女性相关的法律,包括产假生育保险等都是对女性权益的大力保障。那么,上海生育保险新规如何规定呢?生育期间女性享受的待遇是什么呢?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是什么

一、上海生育保险缴费不满一年的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为2892元。

二、上海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的

1、上海生育医疗费报销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

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2、上海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④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上海生育生活津贴报销标准

①从业妇女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②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三、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

2、《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上海市生育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4、外省市生育的出具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6、申请人在上海市开立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上海市范围内任意银行);

7、生育保险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者的月收入工资为计算依据,同时针对不同情形的生育,女性享有带薪休假等待遇。此外,上面的资料中还包括申请生育保险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大家办理时要提前准备齐全。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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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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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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