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探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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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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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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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多数的离婚以后的夫妻都会觉得这一辈子都不想再跟对方有任何的交集了,但是父母并没有任何的权利代替孩子做出这种决定的。有些人其实就是希望自己跟孩子以后远离另一半,但是却不想这孩子也是身上流淌着有对方的血液的,而且探视权本身就是受法律所保护的。那么,离婚子女探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子女探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 家庭离异带来的单亲子女教育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单亲孩子心理成长期缺乏家庭亲情与教育,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探视可以对孩子的精神进行抚慰。那么,婚姻法中离婚孩子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律图网站的小编为您解答。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二、探视权中止的情况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 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 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三、如果对方拒绝履行探视权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 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 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 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只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探视权才允许被终止的,比如说其中有一方发生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这种状况,大多数的情况下如果不让探视孩子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对于探视权强制执行,总之还是成年人离婚,不应该将私人情绪全部都附加到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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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能带走孩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小孩带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行为。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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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有一个孩子,现在治安处理探视权的问题,我想要问一下关于法院一般怎么判探视权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第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第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
。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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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能带走孩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子女探视权能带走孩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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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和老婆离婚了,孩子归她,我有探视权。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离婚孩子探视权依据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的规定。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层面,这对于未成年子女来,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质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长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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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离婚多年,和前任有一个孩子,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妻子,以前我都能正常去探视孩子,但是最近前任却屡次阻扰我,若起诉探视权需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按照以下步骤提起探望权诉讼:
步骤
一: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步骤
二: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起诉探视权需要什么证据?要有下面这些材料证据: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步骤
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探望权起诉书的内容
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支持探视权,说明主要目的就可以。
事实和理由就是写明结婚、离婚的过程,对探望权曾作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说明对方剥夺了探视孩子权利的现状,希望法院依法作出支持探视孩子判决的陈述内容。
提起探望权诉讼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区别在于材料的不同和起诉状的内容不同,探望权起诉书对于顺利进行诉讼很重要,对最后的结果也有一定影响。如果自己不好写最好不要照抄某某范本,因为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所以最好还是找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代写比较好,可在文章右侧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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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可以带走孩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子女探视权可以带走孩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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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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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女方探视权的依据是什么?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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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根据法律规定怎样中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根据法律规定怎样中止探视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探视权的终止
1、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精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请求主体。《婚姻法解释
(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中止事由。
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3、中止程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行使。中止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单独提讼,请求人民中止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二是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二、相关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怎么中止探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视权的终止
1、请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精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为请求主体。《婚姻法解释
(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中止事由。
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3、中止程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行使。中止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单独提讼,请求人民中止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二是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二、相关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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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依据是什么2024
《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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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可以无限探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可以无限探视吗?可以双方约定好探视内容。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探视权协议怎么写?
1、时间
对于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选择合适的时间来进行探视,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而且对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够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岁及以后,还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这样对双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个,一般时间上还会约定每个月探视多少次,具体什么时间(应当具体到天、小时甚至有需要还可以到分,以方便双方的交接)探视,探视多长时间,约定好了这些,可以让双方生活更加和谐!
2、地点
条约中,可以明确的规定,探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探视,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在孩子十岁以后,这些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合理的安排探视地点,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也会减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点的约定对于探视协议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时候需要写清楚一些!
3、方式
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
一般而言,在探视权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意志为转移。
探视权协议的书写,一般就是需要注意这些,对于时间、地点、方式,在细节上一定要做好约定,找出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式来,这样对于孩子在未来的成长中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所以,在议定探视权协议的时候议定要充分考虑三方的权益!
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能够切实实现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维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了解,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健康发展,法律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其探视子女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延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的权利,同时也是父母对子女尽教育、抚养义务的方式。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 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只要对未成年子女起到了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都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该条规定也补充规定了未成年子女也是可以提出中止探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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