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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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产指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在受害 人死亡的时候是没有这笔财产的,这笔财产是死后获得的,所以从 时间上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并不属于遗产的。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是在现实中是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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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一个过程,关于很多平凡的老百姓来说,死亡只是死了之后办个丧礼,很简单,但是对于一些企业的老板,大股东来说,涉及到很多的资产,所以往往在自己生病时死亡之前就会订立好遗嘱,约定好遗嘱的分配问题。那么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吗?

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吗

法定继承遗嘱遗产遗赠转继承代位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列举指出遗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也对遗产的范围作了进一步补充的规定。因此,在我国能够成为遗产的前提是该财产应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这一相关规定,公民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是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死者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非婚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

虽然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的民法原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立法精神和死亡人承担的社会、家庭的责任,可以比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无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被扶养人为限。这里所称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也就是说,配偶作为赔偿权利人对该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

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缺乏必需的法律要件的“夫妻”关系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同居关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故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以配偶身份申请死亡赔偿请求权是无法律依据的;另外,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生前与另一方同居时取得的共同财产,故另一方也无权依据《继承法》以继承二人共同财产的名义取得该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

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赔偿金,一般就是员工可能因为工伤等最后死亡了,所得的赔偿金,当事人领不到一般就可以让其家属领取,遗产是人们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死亡的赔偿金来说是不属于这个范畴里面的,所以就不属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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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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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就自动变为共同财产,因此,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存款仍属于一方所有,即使离婚,也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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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的情形
[律师回复] 要看劳动者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近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非因工死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劳动者死亡的,由单位参照以上标准支付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赔偿】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上海市的规定: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2号)规定,在上海,三项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承担,无需企业承担。
《上海市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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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近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非因工死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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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是否属于代书遗嘱?
[律师回复] 对于打印遗嘱是否属于代书遗嘱?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的遗嘱态度不一,具体有三种观点:
(1)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2)
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
(3)
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2、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这时候,就要满足代书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3、如果声称是立遗嘱人自己打印的,即便上面有立遗嘱人的签名,打印的遗嘱被承认的概率也不大。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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