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022年X月中旬,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他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导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X个月。张XX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公司则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律师为张XX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他指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张XX受伤后继续工作是提供了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能视为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
最终,仲裁委裁决,由于公司为张XX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该项请求不再支持;但公司应向张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
还是李岩律师代理的案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王XX就劳动关系问题产生争议。王XX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与谭XX联系后,于2025年4月14日开始在承德县XXX铁矿从事运输工作。2025年X月2日,王XX在运输中车辆侧翻受伤。
谭XX个体运输户认为,王XX是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而非与个体运输户建立劳动关系。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与支付等都是谭XX个人行为,王XX不受个体运输户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XX则认为,自己接受个体运输户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工资标准与经营活动相关,是其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岩律师在案件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用工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他指出,谭XX作为个体运输户的经营者,其雇佣行为是代表个体运输户的职务行为;王XX受谭XX管理,按月领取工资,从事的运输工作是个体运输户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谭XX个体运输户与王XX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工伤赔偿方面: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若实际工资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存在差距,可要求单位承担相应差额责任。
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判断劳动关系,要综合考虑用工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相关性等因素。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也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在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确认等问题上,法律能为我们提供有力的保障。遇到类似纠纷时,不要慌乱,要及时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也有法律问题,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或许能帮到你,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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