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2022年X月中旬,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他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X个月。张XX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但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过高。
李岩律师为张XX收集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公司对考勤表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已全额支付。庭审中,李岩律师指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工伤治疗期间,张XX伤后继续工作是提供额外劳动,公司支付的工资不能替代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终,由于公司为张XX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故该请求也未获支持。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需向张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自2025年11月12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件同样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
2025年4月,王XX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的经营者谭XX联系用工事宜,之后开始在承德县XXX铁矿从事运输工作。期间,他的工作由谭XX管理,工资也由谭XX微信发放。2025年X月2日,王XX运输时车辆侧翻受伤。王XX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个体运输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但个体运输户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王XX是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而非与个体运输户建立劳动关系。
李岩律师作为王XX的委托代理人,指出个体运输户具备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王XX的行为是代表个体运输户的职务行为。王XX受谭XX管理和指挥,按月领取工资,其工作属于个体运输户的业务范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运输户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王XX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谭XX的雇佣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个体运输户承担。王XX与个体运输户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均存在从属性,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个体运输户与王XX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赔偿方面: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在索赔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注意,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待遇,与伤后继续工作获得的报酬性质不同。
2.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管理情况、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雇佣行为,可能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遇到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确认等问题时,只要我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收集好证据,积极维权,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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