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
2022年X月中旬,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他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导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X个月。张XX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但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过高,且已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律师为张XX收集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庭审中,针对公司称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说法,李律师指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张XX受伤后继续工作是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能替代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终,仲裁委裁决,由于公司为张XX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再支持该项请求;公司应向张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并自2025年11月12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还是李岩律师代理的案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王XX就劳动关系问题产生争议。个体运输户认为王XX是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而非与个体运输户建立劳动关系。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与支付等都是谭XX个人行为,王XX不受个体运输户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XX则认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不可分割,自己接受个体运输户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工资标准与经营活动相关,劳动所创造的收益由个体运输户享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岩律师从用工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他指出,个体运输户具备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王XX的行为是代表个体运输户的职务行为。王XX受谭XX管理和指挥,按月领取相对固定工资,驾驶的车辆用于个体运输户的经营业务,其提供的劳动是个体运输户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个体运输户与王XX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赔偿方面:员工受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在主张赔偿时使用。注意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待遇,不能被其他工资替代。
2.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用工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相关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也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认定等法律问题上,证据和法律依据非常重要。遇到问题不要慌,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岩律师,执业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他会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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