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
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他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导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公司则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律师整理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但公司对考勤表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已发放。庭审中,双方争论焦点在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已支付。李岩律师指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张XX受伤后继续工作是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不能替代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终,仲裁委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仅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2023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X205.5元。
李岩律师还分享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请求判决与被告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王XX是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等都是谭XX个人行为,与个体运输户无关。
被告王XX则认为仲裁裁决正确,自己接受原告管理,工资与原告经营活动相关,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李岩律师为被告代理,指出原告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谭XX作为经营者,其雇佣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王XX受谭XX管理,按月领工资,驾驶的车辆用于原告经营业务,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赔偿方面: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在索赔时维护自己的权益。注意停工留薪期的规定,不要把正常工作的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混淆。
2.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主体资格、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和业务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行为可能代表个体工商户,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群记录、考勤记录等。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遇到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确认等法律问题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规定的运用非常关键。李岩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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