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服务地区为河北承德。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
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工作时,他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XX5X0元。
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律师为支持张XX的仲裁请求,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公司对考勤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关联性不予认可。
仲裁委最终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再支持;公司应向张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
本案同样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请求判决与被告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与支付等均由谭XX个人负责,与原告经营活动无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王XX则认为仲裁裁决正确,自己接受原告管理、指挥与监督,工资与原告经营活动相关,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具备合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王XX的行为系代表个体工商户的职务行为。王XX与原告在人身、经济及组织上均具有从属性,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赔偿方面: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在主张赔偿时使用。同时,要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明确哪些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主体资格、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及业务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也能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遇到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纠纷时,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岩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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