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的相关信息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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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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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律师在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中,能代为起草协议、起诉书、代书遗嘱、遗嘱见证、遗嘱执行及遗产监管;代理遗嘱继承、代理离婚诉讼、家庭财产诉讼;代理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诉讼;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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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家都知道,律师、医生、都已经被列入高危职业行业,原因是因为社会上有太多的不公平,有些人不能得偿所愿,于是开始报复社会。尤其是律师,官司失败,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情绪激动,从而做出伤害自己,伤害律师的行为,今天,我们就看一下,婚姻律师的相关信息有哪些?

一、婚姻律师工作方式

婚姻家庭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不应先入为主地促使当事人达到离婚的目的,或是使当事人坚定离婚的意志。而应在接受委托时,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力争使纠纷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确实没有和好可能或没有和好必要的,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又能使矛盾控制在最小范围,以至“好合好散”,从一个家庭的稳定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对于如何保持夫妻亲密关系维系问题,经研究中、英、美、法、德、日等国家关于夫妻关系及男女心理专著,发现男女在胎儿时期由于荷尔蒙的刺激差异而大脑发育就有不同,并由此而发展为男女间七十三处心理差异。在处理夫妻关系时,由于双方未能认识到各自对事物的心理反映差异,且大都套用父母辈、甚至祖父母辈的夫妻关系相处的模式,在现代社会生活理念的冲击下,必然产生各种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亦或发生夫妻间的相敬如冰”。而其实,一旦掌握男女心理的差异,并学习一定的夫妻关系相处技巧,夫妻关系必会更为亲密、温暖和幸福。而法律与婚姻心理调整的有机结合,使得婚姻关系调整的积极效果日臻完美。实践表明:让来访者在“安全”的环境下作出改善婚姻关系的努力,消除来访者利益关系的顾虑,比单纯的心理调整效果要明显的多。

二、婚姻律师的相关工作

1、 婚前、婚内财产公正

2、 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

3、 起草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

4、 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

5、 离婚调解

6、 参加法庭辩论

7、 代为申请执行

8、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案件

三、婚姻律师的作用

婚姻律师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能代为起草协议、起诉书、代书遗嘱、遗嘱见证、遗嘱执行及遗产监管;代理遗嘱继承、代理离婚诉讼、家庭财产诉讼;代理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诉讼;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

通过确认婚姻无效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四种)

我国婚姻规定了四种无效的婚姻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解除婚姻关系不会困难,一般通过一次诉讼便能解除婚姻关系。

通过撤销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一种)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提请当事人注意,如果是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主张。超过一年的时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予以解决。

四、注意事项:

被确认无效婚姻、撤销婚姻在财产权上有如下后果:

1.夫妻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

2.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较为复杂,同时会照顾无过错方。

如果您既不能协议离婚,也不具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应当通过下面的方式来解决您的婚姻问题。

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五种)

感情破裂是我国婚姻法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的情形(十种)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现在离婚率不断上升,有的夫妻为了争财产而选择通过婚姻律师来结束这一争论。但是,婚姻律师不是万能的,律师只能解决理论的东西,夫妻二人的感情是无法通过律师来判断的,所以,也希望各位读者在打官司时要理智,不要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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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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