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内容、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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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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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明书内容主要有证明人身份信息、任职职务、公司盖章等。注意事项:如果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者单位的时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要明确谁是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内容、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在日常的企业活动中,会有用到证明法人身份的情形。这时,企业就需要根据固定模式及内容出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以验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通常是在法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部门证明其法人身份时的文书。以下为范本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范本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本证明书有效日期_____________。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地址:                        邮政编码:

(背面粘贴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附二 证明书及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致:

兹证明,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其签名/私章式样为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公司全称(公章):

日期:

附:该代表人住址:

联系电话:

第2页 /(共2页)

二、注意事项

(1)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者单位的时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要明确谁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但是,如果法人单位设有董事会的,该单位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而其经理并不是法定代表人;同时,在社会生活中,许多法人单位设有分厂和分支机构,但是,一般而言,分厂或者分支机构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所有当该分厂或者分支机构成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时,其法定代表人只能填写其所属的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如果法人单位没有行政正职负责人,那就应当填写负责本法人单位日程工作的常务副职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其他自然情况。

(3)在仲裁的进行过程中,若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或单位改组,则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与仲裁活动。当事人仍然受法定代表人更换以前的仲裁效力约束。

三、对于法人身份的法律规定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此,上述内容详细阐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内容、注意事项及法律层面对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界定,鉴于法定代表人身份对于企业的特殊性,其承担的权利义务关键且广泛,因此在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时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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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到了一家新公司,过几天要签劳动合同了,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流程表的内容及注意事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流程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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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遇到公司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的违法情况,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解决;
代注册公司提供的注册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注册公司查名
申请人需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公司名称5个以上确立经营范围确定投资人出资比例向工商查名出口提交查名表5个工作日后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刻章
携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至注册地管辖的公安局办理准刻证至公章指定刻章点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
3、开验资账户
所需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身份证、法人章、股东章、询证函、章程、股东会决议。账户出具后投资人应以个人出资比例注入验资款。领取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询证函。折叠出具验资报告所需材料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询证函、公章、章程、验资报告。领取验资报告。
4、提交注册材料
所需材料验资报告、投资人身份证、章程、股东会决议、租赁协议、房产证、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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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公章、法人章、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折叠办税务登记证所需材料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租赁协议、产权证、会计上岗证、会计身份证、税务登记申请表及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公章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后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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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其他银行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后5到20个工作日后领取开户许可证、企业信用评级证。与银行签订扣税协议。
7、注销验资户
所需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销户申请书、销户清单。验资户销户后自动将验资户注册资本撤资至银行基本账户。
8、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就要选择一家信誉度高的代理记账公司,千万不要选择个人代理记账的,
第一个人没有安全的保障,出了事一溜就找不到人了,
第二个人代理记账水平是有限的,有了问题要企业自己去解决,说一大堆理由说明是企业的问题,
第三个人代理记账人员与专管员的沟通都不及时,与代理记账公司相比一般代理记账公司的企业都带一家或者几家税务所,所以他们与税务所沟通比较及时,遇到问题解决的力度也比较大。
9、核定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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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 无意中卷入一起刑事案件,目前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朋友,准备申请一位律师,请问侦查阶段刑事辩护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 律师担任甲方涉嫌案件在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申诉或再审【 】、死刑复核【 】、特别程序【 】阶段的辩护人。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委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干扰乙方律师工作影响委托事务正常进行。
第三条 乙方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委托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各个诉讼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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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3、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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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离婚书要写什么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就一份离婚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架,吵架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即可。 二、写离婚书要注意什么 1、书是引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传唤时 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 在书写状诉讼请求部分时,一定要将请求写得确切和清楚。 5、 在书写状事实和理由部分时更要注意,不要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啰里啰唆,恨不得到把家里发生的事儿,把满腹委屈全部写在诉状上,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官没有那么多时间去看你的“苦难史”,法官也不感兴趣。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式及双方争议焦点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 6、从诉讼策略考虑,不要把你的全部想法和盘托出,使对方完全知晓你的意图,不利于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7、在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8、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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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代理基本内容有哪些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3)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4)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代理商标业务。 通过代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事务的益处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去办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宜,是绝大数申请人的明智选择。 (一)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决定商标代理的合理存在 一个理想商标顺利地申请注册成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长济律师认为,对于缺乏商标知识的绝大多数申请人很难靠自身的能力去顺利的完成这些工作,而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二)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费时费力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既省时又省力。 (三)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任何一家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完全可以跨地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选择一家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佳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委托,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较为容易解决的问题。
选择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在推选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尽管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规定,但是这种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公司股东只能是在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则为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之间作出选择,而且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确定的自然人担任,公司章程不得规定由董事会或者经理班子集体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登记问题。按照《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由于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因而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交易相对人依据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即使已经变更,其行为的效力仍然归属于公司,公司不得借此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需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时的情形予以注意,所谓表见代表即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或者被撤销职权后,授权文件没有收回,第三人以授权文件的记载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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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本格式内容是什么
首先写好甲乙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还有委托代理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之后写好协议具体内容,最后写好日期,双方签名以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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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定代表人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在推选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尽管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规定,但是这种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公司股东只能是在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则为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之间作出选择,而且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确定的自然人担任,公司章程不得规定由董事会或者经理班子集体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登记问题。按照《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由于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因而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交易相对人依据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即使已经变更,其行为的效力仍然归属于公司,公司不得借此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需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时的情形予以注意,所谓表见代表即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或者被撤销职权后,授权文件没有收回,第三人以授权文件的记载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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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事因为工伤要去鉴定,所以想要先咨询一下,关于工伤鉴定时注意事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伤亡职工作出的因工或非因工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从目前的情况看,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职工因工或因工伤亡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事实依据的有效性和行为程序的规范性,否则,将直接影响劳动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职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十分被动。
  
一、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谓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指既要明确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又要明确适用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否则,在发生行政争议时,人民法院将作出撤销该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二是要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一般地讲,由于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的定性不同,所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方法也不尽相同。确定为因工伤亡时,通常可以直接适用某法律(或法规或规章)的某条某款;确定为非因工伤亡时,情况复杂一点,可能要适用某法律(或法规或规章)的若干条款,往往就要采用穷举法。比如,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列举了10项可以认定为工伤(亡)的情形,如果职工伤亡的情况符合10项中一项,即可确定为因工伤亡。第九条列举了6项不能确定为因工伤亡的情形,如果职工伤亡的情况符合6项中一项即不能认定为因工伤亡。但是非因工伤亡,常常可能既不符合第九条所列各项情形,也不符合第八条所列各项情形。伤亡职工不属于第九条所列各项情形时,就要与第八条有关列项一一进行对照;经过确认不属于因工伤亡时,在决定中应当列出所适用的所有款项。三是注意法规文件的效力等级。对因工与非因工的认定,国家、省、市都有规定。法规文件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作出因工或非因工认定结论时,要尽量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规文件。
  
二、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问题。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一定要真实、充分。事实证据通常由下列形式来体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目前,一些单位在收集证据时容易忽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常常只凭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证据或处理意见,没有深入现场调查,对关键性证据未进一步核实、收集。这就会由于种种原因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影响证据的可信度,从而降低证据法律效力。二是在调查取证时,对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有时忽略了经调查当事人过目、签字认可的环节。有的询问笔录特别关键,但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认可,这种证据基本上无法律效力,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如果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后,再去收集证据则为时已晚了。三是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常常只注意调查与之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容易忽视对不同利害关系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调查。如果企业提供的证人完全是与企业一方有明显的共同利害关系,这种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也很低,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采信的可能性也不大。
  
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
  一是对申请人请求认定工伤(亡)的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去处理,经过确认作出明确的答复。不予答复或故意推诿、拖延都将引起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诉讼中都将对该行政部门不利。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请求认定工伤(亡)的申请人,可以是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是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在正常情况下,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应首先向企业申请,但如果企业拒不向其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的,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有权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亡)认定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三是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无论是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提出的报告或申请,还是由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的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因工或非因工伤亡决定,都应当在局面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依法告知企业以及职工或其亲属,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程序。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亦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你好,我之前有一段不太开心的婚姻,但是幸运的是,我在离婚之后又遇到了一个爱我的人,现在我们想要结婚,那么再婚注意事项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再婚注意事项主要包含:
首先,对于重新组织家庭要实际一些,不要太理想化。再婚以后,无非是希望从家庭中得到爱和关怀以及更多资源。但是,相爱和相处是两码事。婚前别带着一种神话心态,对婚姻有不切实际的期望。要明白,适应婚姻生活已经不容易,若是再婚,挑战就更大。
  第二,要沉淀婚前经历,重建自尊。离婚后若人到中年,不免希望尽快找个伴侣。数字显示,男士的动作较女士来得快。但专家指出,离婚后别以再婚来填补空虚。有些人分居期间已拍拖,未办好手续已跟新伴侣同居。其实离婚后需用一段时间重建自尊、价值观,若未有充分总结前婚失败的原因,难免再次出现同样问题。
  第三,别让不快经历影响夫妻相处。很多伴侣婚后“枪头互对”,皆因夫妇俩未能在生活习惯上取得合作共识。再婚时,以为可增加资源,分担经济压力,后来才发现“成家”后,双方资源反会分薄,遂起争执。婚姻关系建立于彼此的信任和欣赏,但前婚的不愉快经历容易令人对婚姻抱悲观态度,又或者将现任伴侣与前妻或前夫作比较。吴先生的遭遇便是典型的例子。这也是前婚创伤未处理好的后遗症。
  第四,对于孩子的教养必须达成共识。新婚后继父、后母若急于取代子女亲生父母的角色,亲生父母若急着令孩子接受其新伴侣,都会导致问题重重。父母需体谅子女的矛盾心情——既担心继父母夺去父母的爱(不少孩子便与后母争宠);又怕与继父母关系好,仿佛对离开的生父母不忠。再者,父母再婚,孩子要搬家、转校,都会令他们的情绪起波动,甚至引发像张家女儿的行为问题。要子女视继父母为亲生是不可能的。再婚初期,子女管教宜由生父母施行,继父母则以朋友、导师的角色介入,建立互信关系、行为准则及赏罚标准后,方可实行共同管教。而对事不对人是相处的重要原则。
  第五,与对方亲人要和睦相处。双方家人亲友的有色眼镜,绝对是再婚家庭建立和谐关系的绊脚石。“家人要明白,他们组织这个家庭,已经面对很大压力。旁观者别带着歧视眼光,少些负面批评,少作新旧比较,已是最大的支持。”而夫妇俩亦要学会看开一点,既然别人的看法难以改变,夫妇更要同心协力,互相鼓励、扶持,不要因为别人的三言两语动摇彼此的感情。只要是真心相待,能够在婚姻路上相知相惜,再婚,应该得到全世界的祝福。
  第六,再婚家庭子女的心理健康是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父母的离异或丧父、丧母已经使这些孩子经历了一次磨难,父母的再婚又使他们面临更为复杂的生活环境。长此以往,儿童的身心很难得到正常的发展。所以,再婚家庭应加强与儿童的沟通,创造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尽可能在精神上满足他们,引导孩子减轻心理上的负担,既给这些儿童一个完整的家庭,又给他们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另外,家庭教育的一致性和一贯性在再婚家庭中格外重要,补偿式的爱或放任自流亦容易造成儿童的情绪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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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怎么写?
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人的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单位全称,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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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法定代表人履行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法人授权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有什么区别,委托合同履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人授权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区别: 法人与代表人并非同一人,其性质也大相径庭。法人一般以公司形式出现,是一个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自然人、虽可成为民事主体,但多数情况下是接受委任,以公司名义行使管理职权。法人依法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而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任命,或由董事会选举、任命,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所以,尽管可能两者的根本利益一致,但开展活动的方式、承担责任的法律要求是有较大差距的。 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授权委托方法有三种: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和追认。 2、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3、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合同履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志处置事务的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当事人条款 受委托人一旦对委托人作出承诺,就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置好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反映出其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在签订委合同时,应具体、准确地载明其基本情形的条款,不可简称或代称。 委托处置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处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委托人在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支付的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 即受托人处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委托人的要求,制定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项的时间规定,委托人应按时间约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受委托人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报酬,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是双方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是认定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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