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会计凭证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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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社保补缴会计凭证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最近几年来一直都是呈现着稳定上涨的趋势的,也开始逐渐凸显出来我国的保险在社会生活当中逐渐起到了其真正的社会意义。单位在给员工补交社会保险的时候是需要有会计凭证的,一般都是部分职工不太清楚社保补缴会计凭证的概念是什么?

一、社保补缴会计凭证的概念是什么?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补缴手续

1、直接提供补交月的工资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和公章,凭证上要有员工的本人签名。

2、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起草一份补交申请,就说是经办人员失误之类的原因,补交保险。上面注明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加盖公章。

带上公章,去那现填表四表五,工作人员一般会告诉你缴费比例,照基数乘就行了。表五是不能修改的,要注意。表四一式两份,表五一式三份。到时再选择缴款方式托收、现金还是支票

二、社保补缴规定

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

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容易造假,难辨真伪。而新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证明,该证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一般很难造假。

而个人社保补缴,将根据补缴时间的时限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补缴当年,社保中心即可办理;跨年补,即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接手,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社保稽核、劳动监察、基金监督部门都将介入。而对于个税完税证明的要求,则更多地率先应用于跨年补缴当中。

但对于当年还是跨年补缴的界定,各区县不尽相同。不少区县是以社保缴费年度来划定,即每年的4月至下年的3月。如海淀区,如现在补缴2012年4月至今年3月的,就界定为补当年;如果要补2012年4月之前的,就视为跨年。又如朝阳区,是按自然年度来算,如补缴今年1-3月的,视为当年,由社保中心办理;如补缴2012年12月之前的,一律转入行政审批,须出具个税完税证明。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其实会计凭证这主要是在公司的财务部门所保存的,是证明公司的经济业务发生的相关凭证,补交社会保险的时候需要公司提交会计凭证,主要就是为了证明员工真实的工资状况的,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给员工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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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依结果可以划分为5种类型:
1、破坏计算机罪,即指利用外力错误程序毁坏计算机设备或系统的行为。包括针对计算机外部设备所实施的砸、割、烧等暴力行为和编造计算、“蠕虫”程序、设置逻辑炸弹、发送邮件炸弹等毁坏计算机系统及网络,使计算机和网络不能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等。
2、盗窃计算机数据罪,指窃取计算机内部信息资料等的犯罪行为。
3、滥用计算机类罪,是指利用计算机实行的财产犯罪(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盗窃、诈骗、侵占、、挪用等)及其他诸如侮辱诽谤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罪、伤害罪等和在计算机系统中输入或者传播非法和虚假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4、窃用计算机服务类罪,指无权使用计算机系统者擅自使用,或者计算机系统的合法用户在规定时间以外及超越服务权限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5、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即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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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叔叔的朋友因为不熟悉法律,被告知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请问一下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杏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旅行社特许经营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旅行社特许经营的概念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旅行社特许经营的概念是怎样的
根据国际特许经营协会所下的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的关系。在这个关系许人(franchisor)提供一种被许可的经营,并在组织、训练、商品计划和管理上提供援助,以作为从特许经营人(franchisee)那里获得报酬的依据。按照特许人和受许人本身所处行业的不同及其身份的不同,可以区分出为制造商与批发商、制造商与零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特许经营考虑到特许经营与旅行社经营产品的匹配性和在旅行社的行业特点。
运用到旅行社行业的特许经营,实质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服务的体系,是靠既有的优势产品、商标或技术吸引并聚集众多的经济个体作为销售中端或终端,通过构筑一个网络化的营销体系,在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产品运营的同时,也通过品牌和销售渠道的性优势,强化了产品本身对于消费者的差异性与可识别性,从而满足特许双方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品牌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销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经营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及饮料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即不断的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国内外快速发展。
我朋友和他的几个狐朋狗友一起吃完饭喝了酒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当庭认罪认罚了,认罪认罚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认罚概念是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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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的概念具体是什么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代为缴纳。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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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养老保险和社保不一样。具体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
(1)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保险公司的商业养老保险,一般说的养老保险都是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
2、办理主体不同(1)社保的缴费按我国国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全部按职工收入比例交纳。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比例交纳,工伤和生育保险是全部由用人单位交纳,职工个人是不需要交纳的。
(2)个人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只能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年限和累积金额不同
(1)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个人账户是可以积累金额和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职工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2)如果是个人购买的养老保险中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可以积累金额和缴费年限的。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扩展资料社保和养老保险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职工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社保除了提供养老保障外,还包括医疗保障、生育保障、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的特点:
1. 缴费比例: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2. 领取条件:养老保险连续交满15年且符合退休年龄的职工,退休后可领取养老保险。
二、社保的特点
1、保险性:保障作用。
2、强制性:凡是在法律规定内的企业和个人都要参加,有点像国家的九年义务教育。
3、福利性: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是一项公益事业。
4、互济性:从范围风险的角度来讲,每个人会遭遇到的风险都不同,尤其是像失业、伤残方面,所以每个人的需求就不同,社会保险就是给予遭遇到风险,有特别需要的人给予帮助。
哥哥申请产品缺陷的处理,不清楚产品缺陷的概念的处理细节是什么呢?需要注意的细节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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