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八十五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1
浏览10w+
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88人
专家导读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ArticleTitle}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情况,可能只是口角冲突,也有可能会因为一时的冲动损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生安全或者权益,如果当我们碰到有他人损害到我们的人生安全或者权益的时候,我国是有相关的刑诉法的,这时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来保护我们自己,那么刑诉法八十五条是什么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刑诉法八十五条是什么条例?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解释】本条是关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有漏罪,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考验期满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除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本条所指的公安机关,是指假释的犯罪分子居住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一般是由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具体负责对犯罪分子的监督事宜。监督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和公安机关的有关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察,督促他们在考验期间接受监督,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监督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

二、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有什么职责?

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

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刑诉法八十五条条例的相关总结及解释,国家相关机构对那些服邢态度积极并满足相关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是可以提前进行释放的,但是释放后国家相关机构也是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观察考验的,只有在通过了考验期,才算真的服邢完毕。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诉法八十五条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2****80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7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7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3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0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0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8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2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0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1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0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4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4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5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时候,审判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才行,比如必须宣布到庭的人员名单,并且询问到庭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等等,这些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就体现在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上面,很多人就想知道该条的规定究竟是怎样的?下面来告诉大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诉法第八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逮捕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应当予逮捕,另一种是可以予以逮捕,一般来说,只要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若是对刑诉法第八十一条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形发现重大嫌疑人可以进行先行拘留:1、嫌疑人在已经实施了,犯罪之后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于四月七号至五月二十五做辅警,五月十八号发了一次工资,我辞职后后面的工资不发了,我去找人家,人家说发的工资是五月至六月份的,我四月份没有入职不算工资的
[律师回复] 被2012年11月13日公司无故辞退,公司拒不开离职证明,也不提供经济补偿金,无奈,朋友于2012年月11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并立案,劳动仲裁于2013年4月初
第一次开庭,公司提供考勤证明,其中出差时间为公司领导签卡确认,公司以签卡未盖章为由,说朋友为旷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现在公司又提出签卡领导要出庭作证,我朋友未出差,为旷工。于是仲裁厅准备再次开庭。朋友非常郁闷,其实朋友只想拿到仲裁裁决即可向法院申请,但仲裁迟迟不出据仲裁结果,从立案至今都有半年了,仲裁厅明显偏向公司方向,多次在
第一次开庭时对朋友说是一裁终局,不得向法院上诉。朋友对仲裁厅失去信心,仲裁厅这样一拖再拖,不晓得什么时候是个头,是不是
第二次开庭后又找出莫须有的理由再开次庭。。。。朋友该如何才能摆脱目前尴尬的局面公司在
第一次劳动调解时伪造朋友离职申请,说朋友自离,这次又是说朋友旷工(实际为出差),不符合录用条件,真不晓得还要搞些啥事出来。请问朋友是否可以以仲裁厅超期未裁决直接向法院提出劳动纠纷上诉申请
婚姻法一百五十八条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法一百五十八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总共五十一条,没有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
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刑事拘留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的天数可能是3天,也有可能是10天、37天等的天数。刑事法律规范仅规定了刑事拘留的最长天数,公安机关在对特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之后,需要结合实际的案情确定具体的拘留时间。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诉法八十八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刑诉法八十五条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