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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此次他代理第三人王X与某工程建设公司、某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湛的办案技巧。
紧扣事实劳动关系三要素
黄宇杰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管理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两方面举证。在管理从属性方面,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王X等工人的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体现劳动报酬特征;援引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在业务组成部分方面,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王X的工作是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同时,反驳“劳务合同”名义抗辩,指出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本质,团体险购买事实也反映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
明确工伤免责事由
针对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宇杰律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劳动者一般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且公司未提供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巩固胜诉逻辑
在程序合法性上,黄宇杰律师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在法律适用准确性方面,引用相关条例论证王X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王X的诉求,王X的工伤权益得到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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