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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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虽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该个人聘请的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个人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随着中国的不断强大,我国得国有和私有等企业也在不壮大,这同样意味着,一批有一批的有志之人的成就越来越大,同时,有这样一句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因此,许多人从利益、风险等反面考虑就出现了一些挂靠企业或个人的现象。那么,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需要承担工伤责任吗?

、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需要承担工伤责任吗?

1、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中小裴并非直接受雇与用人单位,而是老严聘请的车辆驾驶员,但老严却将该车辆挂靠在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挂靠协议。此种情况下,小裴是否直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呢?让我们来看先后的三个文件。

3、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其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其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6、因此,结合目前最近的司法口径来看,若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条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需承担工伤责任。

1、如前文所述,虽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该个人聘请的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文第二款补充明确:“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3、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有利于保护职工为原则,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系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特殊情形的处理,且亦未明确挂靠个人必须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情形方可适用,用人单位对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亦需承担工伤责任。

综上所述,小编具体分析回答了:个人挂靠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实际案例可知,如挂靠的个人聘请人员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至于工伤待遇则需要另行处理,单位需要根据员工受伤害的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补偿。小编认为如是个人挂靠的情况需提前与单位签订明确的合同,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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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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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以上就是关于挂靠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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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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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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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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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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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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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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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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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靠经营之财务风险
由于挂靠企业对外纳入被挂靠企业的统一核算,对内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会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如挂靠企业为了对外举债,它可能会给被挂靠企业提供比实际财务状况好得多的虚假信息,以达到被挂靠企业为其举债的目的,而财务风险则完全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挂靠经营之税收风险
在会计核算上,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被挂靠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挂靠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
法律依据: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并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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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5)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8)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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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的风险是什么
1、挂靠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2、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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