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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专注行政法领域,承办案件超1000件,在这类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法律运用能力。
证据规则运用
李超律师深知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核心地位。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认定原告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农家乐,但提交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土地权属矛盾,且未查明土地性质,也未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李律师精准运用证据规则理论,指出被上诉人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有力地动摇了行政机关的主张。
法律适用原则把握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李律师依据法律适用原则,发现被上诉人依据当地制定的与现行行政法规冲突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确定罚款数额。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原则,该标准不得适用。李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成功指出行政机关法律适用错误,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程序合法性审查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李律师运用行政程序合法性理论,审查发现被上诉人在委托机构现场勘测时未通知原告到场,且在原告陈述、申辩期限未届满时就作出处罚决定,违反相关办案规程,未保障原告法定权利。这一精准的程序审查,让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违法,最终撤销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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